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郑州经贸学院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商学院 [发表时间]:2023-11-30

各部门、各单位:


经2023年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郑州经贸学院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郑州经贸学院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郑州经贸学院


                                  2023年10月17日








附件


郑州经贸学院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初级职称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其他系列职称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至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实行“ 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择优聘用。


第五条 采用评审,讲课答辩,申报高级职称代表性成果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的评价方式, 同时注重教学质量和学生评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


第七条 成立各教学单位考核推荐小组,负责本单位职称考核推荐工作。


第八条 成立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学校职称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第九条 成立学校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在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的专业、层级范围内开展工作,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  评委会组成


第十条 郑州经贸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评委会专家从河南省高评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三)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原则上为19人以上,出席评审会专家不少于13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四)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科组,学科组评委从


事专业应与分组学科相近,每个学科组评委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郑州经贸学院高校教师(实验人员)高级职称自主


评审委员会组成如下:


(一)评委会专家从河南省高评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三)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原则上为25人以上,由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出席评审会专家不少于17人。


(四)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学科组,学科组评委从事专业应与分组学科相近,每个学科组评委不少于3人。


第十二条 高一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评审本系列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第十三条 评委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且聘任满3年。


(四)在职在岗从事拟评审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全面掌握专业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丰富,在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五)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能够履行职称评审


工作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六)评委会专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年底前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详见附件),遵守职称评审、讲课答辩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当为在我校工作且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以及其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在1个评审年度只能参加1次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按照河南省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报人对照申报评审条件,向学科所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评审材料。


(二)教学单位考核推荐。各教学单位成立考核推荐小组,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开展工作。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对申报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后,给出明确意见,考核推荐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组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三)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学校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代表性成果实行统一送审制度,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学术评议。


申报教授的须提交2篇代表性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申报副教授提交1篇代表性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由人事处统一委托省内外高校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评议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打分为C级及以下者,不能够进入评委会评审程序。


代表性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应是申请人任现职(级别)以来公开发表或鉴定的,并为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转评后晋升教授或转评教授的,送审的代表性成果必须有1篇(部)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转评副教授的,送审的代表性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发表的。


(四)职能部门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教学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审核。


(五)结果反馈。人事处汇总职能部门审核情况及校外专家学术评议意见,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提交时间。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民主评议。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各教学单位对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格的申报人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报送人事处。人事处综合各方面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个人在线申报。公示无异议人员,进入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在线个人申报。


(八)网上审核。各教学单位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业绩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人事处审核学历、年限等申报资格,教务处审核教学业绩,科技处审核科研业绩,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控中心审核教学质量评价,对上传资料与纸质材料“两对照”认真核查,确保上传资料与纸质材料一致,各项材料符合评审要求。


(九)监督。申报审核全程接受全校教职工、校纪委和上级


有关部门监督。


(十)报备年度工作安排。学校按照规定时间内接收并审核完申报材料后,拟定具体年度自主评审工作安排,报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


开展评审工作。工作安排包括申报人数,申报材料接收和审核情况,评审材料的专业分布情况,评议组分组和专家需求,拟召开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等会议筹备情况以及会议保障等内容。


第五章  评审与聘任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召开评审会成立会议。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工作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学校与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签订《职称评审和保密承诺书》。


(二)学科组材料审核。每名申报人的材料须由3名专家共同审阅,1人主审,2人辅审。以网上审查为主,查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对申报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等进行审核,对有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讲课答辩。中级和高级职称均参加讲课答辩,对申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全面考核。


(四)学科组评议。学科组评委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含)以上,可推荐到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予推荐人员,评议组应当注明不予推荐的具体原因。


(五)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评议组向职称评审委员会介绍同行专家评议情况,逐一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回答评委提出的质疑。在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照评审标准,独立做出评议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六)宣布投票结果。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会同至少


两名评委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七)上报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结束后,工作人员根据大评会讨论的决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平台上传报备。


(八)结果公示。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通过平台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聘任。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学校制发确认文件,按照规定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办理职称证书和聘书。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委员会营造浓厚的民主氛围,充分尊重每位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评审专家施加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从事专业涵盖申报人的申报专业。严格执行评审专家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量不少于上年度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重复投票。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外泄露面试、答辩、讲课情况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一般不得主审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报人的评审材料。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工作情况等方面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专家,不再续聘。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做好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和《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评审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书面申请复查、进行投诉。学校及时受理,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个人信息和评审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性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复查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流入地重新评审或者确认。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自主确定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八章  责任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其职称,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未履行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和审核职责的,对弄虚作假行为办庇纵容,甚至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职称申报推荐实行诚信双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


和学校审核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


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反映本人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


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有效材料,签订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对个


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学校按照推荐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对申报人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人信息、材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和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进行承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


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1郑州经贸学院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附件1-1


郑州经贸学院


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高水平的教师队伍,为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强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务。


第三条 教师评价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综合评价、注重水平、客观公正、师德为先”,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校工作满6个月且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初级职称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条件。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


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和学校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


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对于学制不足2年的,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


上。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


以上。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截止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五、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六、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七、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实验师)或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年限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提前1-2年破格申报教授(正高级实


验师)任职资格。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八条 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申报教师(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自2018年9月入职的教职工开始执行);同时满足上级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具体学时按河南省和郑州市相关文件执行。实验人员需完成上级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要求。


第九条 担任辅导员及班主任等学生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发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主力军作用,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年龄在40周岁以下申报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含初聘)人员,任期内须有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专兼职辅导员等学生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及以上;或者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担任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


二、工作业绩


(一)教学业绩。专职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40学时。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至少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


前5名)。


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


能力。


(二)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三)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


(四)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指导青年教师。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优秀2次或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二等以上奖励。


(二)教科研成果。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至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和7至9中的1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6.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学科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及以上奖励。


7.市厅级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所、基地)、工程技术中心主要成员(限每个学科方向或技术领域前5名)。


8.获得国家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并提供证明和认定,或主持编制1项市厅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提供相应证明和认定,或受委托为省直部门和市级党委政府撰写决策咨询报告或发展规划报告(限前5名),或研究成果被市厅级政府相关部门采用或认定(限前5名),提供相应证明和认定。


9.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或主持完成校级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或省民办本科高校品牌专业或学科专业资助项目、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优秀1次及以上,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和8至10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发明人)。


8.市厅级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所、基地)、工程技术中心主要成员(限每个学科方向或技术领域前3名)。


9.主持编制1项市厅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提供相应证明和认定;或受委托为省直部门和市级党委政府撰写决策咨询报告或发展规划报告(限前5名),或研究成果被市厅级政府相关部门采用或认定(限前5名),提供相应证明和认定。


10.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或主持完成校级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或省民办本科高校品牌专业或学科专业资助项目、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第十二条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副教授补充条件


一、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


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二)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二、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1次,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二)作品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入选。


三、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


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1篇。


(二)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申报副教授补充条件


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对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符合副教授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二、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


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五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二)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三)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


(四)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获优秀等次不少于3次或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厅级一等及以上奖励。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和8至10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6.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1项。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学科专


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8.省级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平台、省级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所、基地)、工程技术中心主要成员(限每个学科方向


或技术领域前5名)。


9.获得国家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提供相应证明和认定,或主持编制1项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2项地厅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提供相应证明和认定,或受委托为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撰写决策咨询报告或发展规划报告(限前5名),或研究成果被省部级相关单位采纳或认定(限前5名),提供相应证明和认定。


10.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得省级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或省民办本科高校品牌专业或学科专业资助项目、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和8至10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3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4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6.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改项目。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同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8.省级重点学科、科技创新平台、省级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所、基地)、工程技术中心主要成员(限每个学科方向或技术领域前3名)。


9.主持编制1项省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2项地厅级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提供相应证明和认定,或受委托为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撰写决策咨询报告或发展规划报告(限前5名),或研究成果被省部级相关单位采纳或认定(限前5名),提供相应证明和认定。


10.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或获得省级优秀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或省民办本科高校品牌专业或学科专业资助项目、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第十六条 音乐、美术、体育学科教授补充条件


一、音乐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教授水平:


(一)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二)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二、美术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教授水平:


(一)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3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或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二)作品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优秀奖以上。


三、体育学科,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教授水平:


(一)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2篇。


(二)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申报教授补充条件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对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教授水平;


一、符合教授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二、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一)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4篇。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国家级限前3名,省级特等奖限前2名、一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五)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九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二)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实训项目,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40学时。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5中的1条:


(一)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


(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


(四)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五)独立设计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第二十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系统承担1门实验或实训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优良。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40学时,主持完成1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


(四)指导和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取得较好成效。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1条,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1至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2条,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参照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一)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三)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


(四)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五)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六)主持完成2项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使用效果良好。


(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均限前2名发明人)。


(八)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议,达到正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丰富的实验操作经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二、实验技术工作要求:


(一)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系统承担1门以上实验课的实验教学工作,年均实验课时不少于120学时,教学效果优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主持完成2项以上高水平实验课程开发或改进项目。积极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大社会服务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二)在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与管理、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自行研制开发实验设备或大型专用软件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负责或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课程建设等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效果显著。


(三)指导和培养多名实验技术人员2年以上,成效显著。


二、业绩成果要求:


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1至4条须具备1条以上;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1至4条须具备1条以上:


(一)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1项(均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教学工程项目或重点教学改革项目1项。


(二)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省部级二等奖限前5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的主要完成人。


(三)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或1项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制人,并正式颁布实施。


(四)主持完成2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成果创新性强,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近5年负责承担过高水平(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在全国同类型实验室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相关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或者独立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或EI收录2篇。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七)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正高级实验师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评审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技术工作和业绩成果等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10名,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第1名)。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3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限第1发明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晋升教师职务时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可正常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未获通过的教师,再次申报时,在项目、论著或获奖等方面至少应有1项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养业绩应原则为在我校工作期间取得的,


且我校为第一单位。


第二十七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内核心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论文


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提及的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发表的教研或学术论文均不含书评、广告类文章。


第二十九条 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和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的学时。以教务部门认定的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校原始考评材料和相应文件。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倍。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三十条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学校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除特殊要求(如中级职务)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三十二条 著作、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奖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账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一流本科专业、教学团队、一流本科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专利转化成果情况等。发明专利必须进行转化,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均限专利发明人。


第三十七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能竞赛指教师本人指导学生参加当年批准的支持类学科竞赛和选择支持类学科竞赛项目或经学校批准参加的其他学科竞赛项目。


第四十条 教学技能竞赛指教师参加的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总工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省高等教育学会等主办的竞赛项目。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所取得学历、学位的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除外语、体育、音乐、美术等特殊专业要求专业一致外,原则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


第四十二条 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第四十三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不受学校评审名额指标限制。本办法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指我校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职称评审政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