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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贸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作者: 时间:2022-11-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加强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根据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兼职人员等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和生活中发生的师德失范行为。

第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处理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各部门各单位在教育、预防、调查、认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等方面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教师师德失范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德。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行为。

(五)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

(七)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八)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十)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十一)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行为。

(十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三)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十四)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十五)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是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认定的主体。人事处是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兼职人员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八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学校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人事处收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审核举报材料的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人事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后,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应当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后的30日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四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举报人或者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人事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被举报人或者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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